近日,成都市交通運輸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經信局、成都市委網信辦、成都市商務局、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六部門聯合印發實施《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此次發布的《實施細則》是在2016年出臺的《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基礎上,結合5年來成都市網約車行業發展實際情況的進一步修訂。
《實施細則》明確新購車輛必須使用新能源汽車,但對于已經提交資料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或者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且僅是變更車輛所有人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受新《實施細則》相關條件的限制。
對于已辦理經營許可但未實際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規定退出機制。退出機制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保持一致。
此外,《實施細則》還從網約車平臺備案內容、數據傳輸要求、信息安全、車輛信息采集設備及方式、網約車平臺經營責任和預付金管理等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經營服務過程中須達到《實施細則》規定的監管要求。
《實施細則》新增第三方信息服務平臺和第三方經營合作商定義。第三方信息服務平臺和第三方經營合作商依法有義務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為實現多部門聯合監管,實際管理方式下沉,對各部門職責進行明確,有利于各部門依責在網約車監管上形成合力,提高監管效力,更有利于網約車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新的《實施細則》自2021年7月26日起正式實施,2016年11月5日發布的《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同時廢止。(成都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