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出臺《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裝配有智能網聯系統的機動車輛(簡稱“車輛”)在各類社會公共道路(區域)指定路段進行的自動駕駛功能道路測試行為活動(簡稱“道路測試”),及其試點、試行時載人載物運行的行為活動(簡稱“示范應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實施細則》對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主體、駕駛人及車輛進行了明確。還對道路測試主體、示范應用主體提交測試申請及審核的有關程序和工作機制進行了詳細說明。
在道路測試申請方面,《實施細則》規定,開展道路測試必須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范圍應當根據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路段、區域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自我聲明載明的測試時間。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測試主體可憑有效期內的自我聲明在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申請新臨時行駛車號牌,無需重復進行封閉場地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同時,根據《實施細則》,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成都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