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是第23個全國“安全生產月”,主題為“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暢通生命通道”。6月16日為全國“安全宣傳咨詢日”。
近年來,因生命通道不暢通,被困者無法逃生,屢屢造成傷亡擴大,令人痛心。
安全生產無小事,須臾片刻不可松,在法律層面,保障生命通道的暢通涉及到多部法律法規,以下是一些關鍵的法律條文和規定,讓我們一起學習、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守護我們的生產安全,為構建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貢獻力量!
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條:強調安全生產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并制定應急預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六十條: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行為,如占用消防通道,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了規定,如果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三十四條:要求各級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確保應急救援通道的暢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第三條進一步明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保障生命通道暢通的法律框架,旨在確保緊急情況下,如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時,人員能夠迅速疏散,救援車輛和施救人員能夠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救援。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包括但不限于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通過法律的約束和規范,可以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以案釋法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2021年12月10日,中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賀某某、陳某某等8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案。整個庭審過程同步進行網絡直播,同時邀請縣專治辦組織市水利系統、縣工程建設政府采購專項治理工作成員單位干部職工,部分施工、監理單位關鍵崗位100余人參加旁聽。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4月,中寧縣喊叫水揚水工程馬家塘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二標段蓄水池在試水期間發生潰口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被告人賀某某作為設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等人作為施工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被告人馬某某、潘某某作為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當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